该案历经当地二级法院审理后,作出T旅行社需向原告支付私自转团的违约金413元,并退赔珠海所购假货尚欠的货款余款290元,其他诉讼请求全部驳回的终审判决。据《中国旅游报》
主持人:郭玉红
嘉宾: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泓违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轩
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永宁
主持人:上述案例的当事人因为花重金买到假劣产品,使本来开开心心的旅游变成了不愉快的烦心事,甚至闹上了法庭。那么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店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旅行社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杜泓违:购物活动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消费者在该过程中买到了假货,应当视为这个旅游环节出了问题,也就是旅行社的旅游服务有瑕疵。虽然最后买卖的达成必须由旅游者自己决定,旅游者应该对此后果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认为旅行社完全置身事外,不符合事实,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旅行社实际上在这里起到了一个中介作用,提供机会让双方达成协议,而且实践中,旅行社或者导游也会从中获得利益。旅游者之所以按照旅行社的安排进店购物,也是出于对旅行社安排的信任。从保护消费者角度考虑,包括旅游组织者对其指定购物场所的谨慎选择责任,无论从法律原理还是国际通行规则看,都是一个已经确立的责任。但是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因存在法律盲点,故求助诉讼并非上策。近来,有的地方法规为了制止旅行社与商家串通,要求旅行社对于纠纷商品无条件先行赔付。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可能有些极端,但根据这些地方性规定和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旅行社应当对其负有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持人:应该说,案例中反映的纠纷事由,凸显了时下旅游市场的行业现状,因购假劣而损失惨重的游客状诉法院纯属无奈,为何其多数诉求均被驳回呢?
毛轩:首先,赵某诉称的“转团行为、自费项目、导游小费”等均是旅行社通行的手段。尽管《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均规定,旅行社不得改变合同安排的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购物,不得增加购物次数和购物时间。但从合同法上看,对于合法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是保护双方合意的。但因实际运作中的不规范,一旦游客对服务质量不满,极易引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就需要更加注重举证的充分,比如获得游客书面签字同意等,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责任。诸如案例中,因为T旅行社对“转团”提供的证言未被法院采信,至于导游擅自脱团的行为旅行社也未能提出反证,最终法院判定T旅行社应为该两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但赵某诉称交纳自费项目费用和小费是受迫所为,香港导游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正确判断,故其要求旅行社对上述费用退赔于法无据。